基于法治的伪科学判断及控制
张正平
【摘要】伪科学与科学既有本质的区别,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因此,对伪科学的判定要慎重行事,要明晰伪科学与科学的界限,伪科学思想与伪科学行为的界限,尤其是当其判定与权势结合在一起时更须加以注意。对伪科学的控制要在合理判定的前提下,在理性与法治的基础上进行。这是法治社会、信息网络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科学;伪科学;判断;理性;法治
【全文】
一、 科学与伪科学:区别与含混
对于科学,人们的理解不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狭义的科学仅指自然科学。就广义的科学而言,人们对其也有多样化的理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是实证知识论,这是从认识的结果而言的,认为科学是一种系统化的实证知识。美国大百科全书(1977年版)将科学的定义为“系统化的实证知识,或看作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所系统化的这样一种知识”。我国《辞海》和《自然辩证法词典》将科学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本质与规律的系统知识,是实践经验的结晶。”
二是知识进化论,这是从认识的过程而言的,认为科学是一种人类知识不断积累与深化而获得规律性认识的过程。日本世界大百科词典称“科学是认识的一种形态,是指人民在漫长的人类社会生活中所获得和积累起来的,现在还在继续积累的认识成果,即知识总体的总和连续不断的认识活动本身。”
三是反映论,这是从认识的过程和结果而言的,认为科学是人类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或反映。英国新百科全书认为,“科学是按在自然界的秩序对事物进行分类和对它们意义的认识。”
四是文化进化论,这是从文化大背景而言的,认为科学是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是人类心智现象、语言现象、精神现象、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相互作用共同建构的,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人类特有的现象。
以上关于科学的论述,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人们对科学的认识,但它们的确表征了科学的不同侧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同时也具有其局限性。只有把人们对科学的各种认识综合起来,才可能抽象出科学的完整意义:科学是人类能动地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的一种探索性活动,它具有客观性、理性、可检验性、逻辑自恰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是一定的共同体结构和建制通过内部要素的相互作用形成的,完整和与时俱进的,并由定理、定律和理论等构成的实证知识体系。
相对与科学而言,伪科学属于非科学的范畴,当且仅当它冒充科学时,它就是伪科学。也就是说,伪科学是明知自己不是科学却偏偏慌称自己是科学,或伪装、冒充科学的非科学或反科学。伪科学一般是在科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广泛为人们所接受时才出现的,如同产品成为名牌后就有人假冒一样。伪科学有传统的伪科学和新的伪科学之分。传统伪科学指冒充科学的非系统性的非科学,即由非科学转化而来的神学、灵学和迷信等。新的伪科学,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种名利的诱引,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假科学或反科学,如电脑算命、伪气功、华莱士降神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