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第一种来自民间和法学家的声音要关注,但另一方的声音也要关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前者人数之多声音之大实属罕见。但后者也不能忽视。我很想看看法院对于死缓判决是如何反应的。(现在判决书只有寥寥37个字。)我们的司法应该如何面对这两种声音,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这又让我想到刘涌案当年的判决书,好像写的“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条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年了,我们的判决理由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这个很值得我们思考。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司法该如何面对两种声音?
下面我们从辩护词切入。Xialin(?)律师为其辩护。我没有办法下载到判决书全文,但可以从辩护词来看。辩护律师的辩护,从2罪展开。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前者的辩护:1我们知道妨碍公务罪必须要有公务的存在。辩护的观点就是证明没有公务存在。其理由是城管并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授权经审批,于是城管本身的合法性值得探讨。2城管本身其实背离现代法律程序。现在我们这方面的重要法律《
行政处罚法》更多围绕人身自由,在个人合法财产上没有罚没财物,只有吊销执照。于是城管罚没公民财物法无明文。3城管执法中程序存在瑕疵,很难证明其出示证件进行告知。城管上来就是罚没。从1-3综合看,崔英杰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判决书看,法院支持了这个辩护,没有认定这个罪,即便其应该没有采纳其全部理由。
再看故意杀人罪。其实公安移交检察院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其为激情犯罪。证据么,比如后来崔英杰还打电话问“没事吧”。这都证明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到了检察院,改为故意杀人罪起诉。理由是:明知但放任,即
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刑法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有时很难区分的。法院最后采纳公诉方意见,说间接故意杀人。这个不同于直接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要小,而且常常以结果发生为依据。于是辩护方的辩护没有成立。这里有一部分民众对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了,因为其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没有涉及辩护,而仅仅针对故意杀人罪。我觉得可能辩护律师受英美法影响大,即只辩护起诉罪名。于是也有人认为,辩护完全可以对故意伤害致死也辩护一点。
从法律人角度,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我相信二审会有说法。我认为至少2点能成立:1其与有预谋的杀人不同,是典型激情犯罪。2即使构成故意杀人,也是间接故杀。间接故意杀人在实践中判死刑的几率很小,于是判死缓就很正常。我想说,法院面对两方博弈,仍能顶住压力改判死缓,充分体现了法院慎用死刑的态度,我很赞同。在证据有瑕疵时,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这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