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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表见行为”

  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无订约资格的人能够订立合同,即仅仅只有表面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才知道合同的真正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订约资格的人。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病人在患病期间,为治疗其疾病的内科或外科医生、保健人员或药剂人员的利益所作的生前赠与或遗赠,如病人由于该疾病而死亡时,此等人员不得受领此种赠与或遗赠的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医生不得接受其病人死后的遗赠(以防止医生滥用其对病人的影响)。为了规避这一规定,病人便假装将其财产遗留给第三人,但秘密地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负责将遗赠财产再转移给医生。
  学者指出,法国民事活动中的表见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欺骗的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实施表见行为也有可能仅仅是出于某种审慎的考虑(如当事人不愿公开自己的“慷慨大方”,以表面上的买卖行为去掩盖真实的赠与行为)。不过,这类情形是较为少见的。[1]
  二、表见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秘密协议既然表现了当事人真实的意志,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而表见行为没有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应当归于无效。但这样一来,第三人的利益将失去任何保障。因此,法国民法对表见行为的处理原则上采用了双重方法,即在认定秘密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为有效的同时,认定表见行为对第三人为有效。然而,基于对第三人利益及公共秩序的保护,这种处理方法也存在许多例外。
  (一) 表见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果
  依传统的表述方法,“当事人的隐瞒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行为无效的原因”。作为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法国民法典第1321条规定:“订有取消或修改合同的秘密协议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对于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当事人间的秘密协议应为有效,其表见行为应为无效。在虚构的买卖行为中,“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交付出卖物,而“出卖人”也无权取得价金;在以表面的买卖行为掩盖的赠与行为中,赠与人(所谓的“出卖人)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价金。
  当然,并非当事人间的任何秘密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行为如公开实施为有效,如秘密实施也为无效。秘密协议的有效,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任何被法律禁止的公开行为,当事人也不得以秘密的方式实施。为此,法国民法典第911条规定:“对无受领赠与或遗赠能力的人所为的赠与或遗赠行为无效,即使利用有偿合同的形式或假借第三人的名义时亦同。”依同样的道理,当事人秘密的赠与行为如其原因违法和违反道德,也应归于无效。可见,.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表见行为与秘密行为均应无效:其秘密协议因违法而无效,而其表见行为则因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而无效。例如,当病人假装将财产遗赠给医生的朋友,然后再由其交付给医生时,病人与医生之间的行为因医生无权接受该财产而无效;病人与医生的朋友之间的行为则因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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