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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义与困惑

  进一步讲,我们可以怀疑进步的逻辑,也可以捍卫“多元性”和“地方性”的尊严,但毕竟,伴着压力和缺憾的汽车、洋房、手机等现代丰裕生活,要比老牛破车、田园牧歌的悠然自得更有诱惑力、更符合人类本身的追求。而且,“现代化一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了生存和自保,必然采用现代化之道。”[⑦]诚如金耀基所言,“中国在21世纪最大的事业还是中国的现代化,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某些批判,或正可以使中国的现代化得以避免一些‘现代性’建构中的陷阱或减轻现代化过程的错失与伤痛。严格地说,中国只有经过现代化才有真正的‘后现代问题’。”[⑧]而“更根本的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除现代化之外,还看不到有别的出路”。[⑨]这就是说,我们可以颠覆“现代化范式”,但却不能由此连现代化进程也一同颠覆或蔑视。然而,尽管邓文并不是在进行后现代性的解构,但在颠覆了“现代化范式”之后,似乎现代化进程就随之退隐了,这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似乎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特别是与现代化进程风马牛不相及,而是集中在“中国与世界结构间紧张关系下所可能认识的某类关于中国现象的问题束”,集中在“将中国现实世界置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⑩]这种并不十分清晰的论说,难免会让人在中国法学和法制(法治)的发展方向上多少有些迷茫,也会对它如何去担当邓文所指称的“现代化范式”所不能担当的中国法学发展的责任和使命而感到有些疑虑。尽管邓正来在其书序中引证沃勒斯坦、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来试图说明“世界结构”、“主体性的中国”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深层关联,但是仍很难看出这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清晰轮廓和景象。同时,这个“世界结构”的形成与现代化进程是否真的没有任何关联也是值得怀疑的。
  三、“虎口”前的执着追问
  邓文多次指出,要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辟起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然而,邓文最后却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作了“否定性”、“非本质主义”的交代,并告诫人们不要试图去向他追问这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因为“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秩序探究者,我们还是要冒着“虎口”的危险进行追问和思考。
  首先,邓文一再指出“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性:尽管不能用教条的方式制定一个抽象的普遍法律的方案,但为了实现法理学和立法的即时性目的,仍需要有某种比维续和增进文明这样一种概念更为明确的东西。“法官头脑中必须有一幅更为详尽的蓝图,以便在他们发现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则并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判案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指导。立法人员的头脑中必须有一幅指导他们制定法律的更为详尽的蓝图。法学家的头脑中也必须有一幅明确的图景,以便在他们构设创造性活动的方向、条理化活动的方向和系统化活动之方向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指导。”[11]既然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都应有自己的思考,那么,作为社会科学家或法学家的邓教授自己那幅更为详尽、明确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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