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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义与困惑

  其次,从单元依附走向多元自主。邓文通过引入“范式”这一分析概念,指出26年来中国法学都受一种研究范式——“现代化范式”所支配,虽然这一整体性结论可能还需进一步探讨,但是,法学研究中的这一“范式”倾向还是明显存在的,其底蕴则是仿制和移植,从而形成了一种单元的、西化的理论依附,我们很难找出自己原创的理论甚至范畴,也常常以对西方理论的谙熟驾驭而展示“权威”甚至“霸权”之态,长此以往无疑会失去我国法学自己的独立品格。邓文对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研究自主性的推崇和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热切期盼,会对多元自主的法学研究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再次,从“现实不涉”走向“关注生活世界”。由于依附西方法学而迷失中国法学研究的内在自觉性,就必然会套用西方的社会经验和理论逻辑,来裁剪中国的现实和框定中国的法制发展走向,其结果很容易脱离中国活生生的现实世界,至少是关注不够。虽然说邓文对“现代化范式”支配下的中国法学具有与现实生活“不涉”弊害的指责未必允当,但也确实道出了这些年来法学研究与现实脱节的深层问题。因此,从“现实不涉”走向“关注生活世界”,也应该是深化法学研究,实现法学“中国化”的一个必要法门。
  二、“现代化范式”颠覆后的迷茫
  邓文针对中国法学中“专政与权利”、“逻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移植与本土”四大论争,以及“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的四个理论模式,进行了颠覆性的批判和反思。指责这些理论都受一种共同的“现代化范式”所支配,导致这些理论给出的都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从而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相脱离,并形成了中国法学的总体性“范式”危机。应当说,邓文提出了许多需要警醒和反思的问题,然而,任何一种反思和颠覆的理论思考和论说逻辑,都应当适用于自身,因此,我们也需要对这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必要的审视和思考。
  众所周知,26年来中国法学发展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不过,问题可能也是一箩筐。然而,能否对中国法学作出总体性“范式”危机这样的判断,大概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里无意介入邓文所批判的那些理论模式是否确实内含着“现代化范式”的讨论,也无意探究这些理论模式是否可以充分代表中国法学的整体走势,而是只就“现代化范式”的全面颠覆,做一点冷静的思考——“现代化范式”完蛋了,那么如何去面对中国与世界?如何去看待和引领中国崛起与发展进程中的法学和法制(法治)?对这个问题邓文已经给予了明确回答,那就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然而,问题似乎并没有就此结束。事实上,自中国和西方相遇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着东方和西方、本土和移植、传统和现代等等的论战和实践,然而,似乎一直是后者占了上风,也就是说,“现代化范式”一直有挥不去的魔力。是人们没看到现代化范式可能导致的西方“霸权”危险?还是他们没意识到移植可能会带来的“水土不服”问题?或者他们看不到西方的经验和逻辑与中国现实的严重冲突 ?或者他们缺少民族节气而不去光大中华文明?好像都不是这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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