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法律哲学的理论探究,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不是简单地为了在重重分歧和辩驳中批判、取代既有法学研究的规范性认识或认知方式,而是自觉地努力为了提出并补充一种理论探究的目标性概念或范畴,强调知识何以具备正当性赋予力量。对于目标性概念的合理探究,麦金太尔指出,“一切主张都被看成是从某种观点出发而作出的,而任何试图以一种克服相对性和片面性的方式来讲话的尝试都注定是要失败的。所以,某些现代实用主义者和某些现代尼采主义者也力陈这种主张。—种回答可能是直接承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即人们没有任们方式可以使他们自己避免特殊时间、特殊地点、特殊的社会和文化观点所带来的不完整性和片面性;而任何论题都只能从某种特殊的立场出发来展开。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就得补充说明一下,如果问题只能如此,我们就不可能在一种探究可以用其进行的不同方式之间作出区分”[11],并且他详尽地论证了同一个概念既给这种探究提供目的,同时也给该探究的课题提供其解释。这也就是说,尽管麦金太尔警示人们不能沉溺于一种概念图式的碎片当中从而丧失对理论和实践的理解,但是他却坚定不移地论证了,“我们可能还需要通过探究的进步,使我们摆脱特殊观点的片面性,仍需要一种有关事物的绝对理解概念而非一种对事物的相对理解概念来引导我们,即使这种终极理解事实上无法达到。”[12]由此看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著当中,个人认为,邓正来所指称的目标性概念之合理探究,并不仅仅是为了寻找法律哲学论证的多元化解释的可能,从而无可选择地建构某种理论与实践上的支配性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具有历史选择性的知识状况的描述,一种对法律哲学本原的重新确认与论证。然而,从邓正来所谓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上来看,笔者更愿意相信,《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著不是在提出一种已完成的形式理论,而是提出一个构建这种理论的纲领性计划。因为扩大地来看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具有自相关的特征,一种完备的形式理论本身可能就是思想的终结。
概言之,无论是“理想图景”也好,还是所谓的“中国自然法”也罢,也许重要的不在于我们如何称呼它们,或者如何确定它们的理论内涵,重要的在于正如邓正来所言:我们提出类似的观念或者开始对这些观念进行思考本身就预示着一种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而这种理论的自觉无疑为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建构提供了某种可能。
【注释】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
See Lon L. fuller, A Rejoinder to Professor Nagel, in Natural Law (Volume I), ed. By John Finnis,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0.富勒明确表示:“我觉察到,并且认同所有自然法学派共同的一个中心意旨,即发现将使人们能够共同获得一种良好生活的那些社会秩序原理的意旨。”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页。
当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著中还论及很多同样重要的问题诸如中国法学甚至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等问题,由于本文论题和篇幅所限在这里不作探究。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页。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邓正来对于沃氏“世界体系”理论作出过相应的批判,主要着眼于以下两方面:首先是沃氏“世界体系”理论所具有的“经济化约论”倾向,因为它实际上忽视了那些对社会变迁具有重大作用的深深植根于地方性知识之中的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因素;同样,沃氏“世界体系”理论也具有高度“结构主义”的倾向,这一倾向表明他对分析单位整体中的关系而非关系项的强调。邓正来认为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沃勒斯坦经由宣称分析单位的整体关系比作为关系项的“国家”重要便已然建构起了“世界体系”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关系主义的结论。他以为,沃勒斯坦在方法论建构方面的缺憾,势必会影响到他对其历史社会科学分析单位的建构。所以,我们有理由将“世界结构下之中国”看作邓正来对沃氏对于现代社会科学当然分析单位(国家/民族国家)之反思的反思结果。
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0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页。
参见奥托·施莱希特,“联邦经济部与战后德国的秩序政策”,载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德国秩序政策论集》,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愿望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duty)是朗·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著中对道德进行的一种区分,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美德及人的能力的充分实现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规定了有序社会得以可能的基本规则。在愿望的道德参照下,我们可以发现,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获得显然不会是以达到某些实质的指标为终结的,它将会是一个不断努力获得和超越的过程,而这其间显然离不开人的参与。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页。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15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