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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理想图景是属于谁的,二是理想图景是由谁建构出来的。简单的回答可能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所有的中国法学论者甚至所有中国人对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的反思平衡结果,他们既是所有者又是建构者。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理论状态而已,是否真能如此是另外一个问题。然而,作为一种理论探讨的可能,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处于理想状态中的人们如何形成关于理想图景的共识展开讨论。根据邓正来在文中的表述,理想图景的阐明或建构是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达致的,而这又是在世界结构以及中国的现实结构支配下进行的。其中的建构者既是各种结构的观察者,同时又是结构的参与者、行动者,这可被看作是建构者的主体性条件。由此,此处的现实就具有了双重含义:既是一种客观主义关照下的客观的现实,同时又是一种主观主义思路下的被建构着的现实。而此处的建构者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理想的观察者又是具体的参与者、行动者。对于建构者的理想建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首先,我们将世俗表象搁置一旁,先建构各种客观结构(各种位置的空间),亦即社会有效资源的分配情况;正是这种社会有效资源的状况规定了加诸互动和表象之上的外在约束。其次,我们再引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以揭示从内部建构其行动的各种知觉和评价(即各种性情倾向的范畴)。”[5]当然这二者并非皆然分开的。但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是否这些理想的条件都具备了就可以在所有的参与者之间达成共识,建构出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来?邓正来在文中认为,通过一种“反思平衡”的过程可以做到。但是有理由担心,一种没有根基、没有根据的“反思”如何能够进行并最终达到“平衡”。这就涉及到我所要考察的另一个问题:如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者是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
  邓正来在文中告诉我们,理想图景的建构要以重新认识和定义中国为根据,这里中国既是思考的对象又是思想的根据。在此对中国的理解既要看到其文化历史特性,又要在世界结构的关照下进行。也就是说这里的中国并不是一个具有既定的特定内涵的概念,而是处于外在结构和内在结构共同作用下的发展变动着的、并不断为人们所重新认识和建构着的对象。邓正来文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中国的这种认知方式可以使人们避免在“微观理性”与“宏观功能主义”之间的二难抉择。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说单纯从世界的或全球的视角来认识或看待个人难免流于空洞和贫乏,那么仅仅只从特定的地域(比如中国)来认识和关照个人则又会有专断与狭隘之嫌。因此,“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之谓可以避免上述的这种尴尬。既然中国具有待定的、变化的内涵,那么以它为根据建构的理想图景本身也必然具有这种特性,也即具有一种时空和历史特性。这里,我还需要提请读者和我一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邓正来曾经根据沃勒斯坦的有关主张对以国家为当然分析单位的理论框架作出过批判,那么,此处他一再强调中国,强调以中国为思想根据是否与先前的主张相矛盾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首先从字面上来说,分析单位与思想根据是不同的;具体到理论立场上来看,我们应注意沃勒斯坦否定以国家为分析单位转而提出以历史的“世界体系”为分析单位与邓正来主张以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为思想对象和根据所针对的问题是否一致?他们所欲图的理论效果是否相同?[6]而不应该仅仅抓住邓正来前后都是在拿国家或中国说事这一表面现象不放。那么,是否特定时空下的人们也即当下“中国人”只要以中国为根据对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进行思考,思考出来的理想图景就可以被认为是“理想图景”呢?在我看来,这也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即问题与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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