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邹立君
【全文】
如何建构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几乎是所有自然法学家共同努力的目标。[1]而在学理上,这种自然法层面的反思之所以如此重要,其原因主要在于这种反思中所蕴涵的批判意蕴——即它始终着眼于如何改善现存秩序,如何达致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著中,邓正来提出的“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也可以看作是在同样向度上的一种智性努力之尝试。但是,这里的“理想图景”与传统自然法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一个根据中国的具体观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2]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理想图景”既是评判现存秩序正当性的判准,同时也为未来的秩序建构提供了某种观念层面的指引。那么,“理想图景”能否被建构出以及如何建构的问题就成了认识、评价与指引一种更正当和更可欲的社会秩序建构的关键。因此,本文将主要从对理想图景的两种认识误区所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澄清与我们如何认识理想图景及其所欲求的社会秩序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3]
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认识,人们往往会采取两种极端的方式,即或者运用一种本质主义的追问方式——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什么,或者采取一种完全虚化、抽空化的理解方式——认为我们根本无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认识本身,“唯一确定的就是知识分子的反思性品格”。实际上,这两种思考方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视作不可讨论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能够确定理想图景是什么,那就意味着人们对此再也不需要作出思考的努力了,可以一劳永逸地依凭它来处理各种问题。如果理想图景本身根本没有什么确定的内涵,只要人们对它进行反思就可以了,那么就意味着人们无需对此多费心思,只需要随意或随兴赋予它任何内容都可以而根本无需智性方面的努力。这正如赵汀阳所言,无自由和完全自由都不需要智慧。因此,上述两种认识方式在实质上不仅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或推进,而且同时也有把问题本身给消解掉了的可能。那么,我们对理想图景该持一种什么样的认知态度呢?究竟该如何认识理想图景呢?
邓正来在文中对“理想图景”最明确的表述是,“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或建构起来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它“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4]“理想图景”的提供要以重新认识和定义中国为根据,因此需要对中国现实进行“问题化”处理。邓正来批判既有的法学研究正是着眼于其没能或无法提供这样一种“理想图景”,原因在于他们都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进而无力洞见到中国问题的独特性。如果我们注意并体会到邓正来在文末所强调的另一层意思,这可能会有助于我们对理想图景的理解,即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决不是邓正来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否则就会把人们又送进“虎口”,那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谁的?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这些人是如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或者是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这些问题的明确化,无疑会使我们不仅对理想图景本身的认识加深,同时也会使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