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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

  当前“红头文件”存在的问题,姜明安认为基本可以用两个字表述:“乱”和“滥”。制定主体乱,调整范围乱,制定程序乱;为行政机关滥设权力、管理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为行政相对人滥设义务、处罚等。还有的行政机关把“红头文件”当作自己的“隐性权力资源”,文件制定后不公开,锁在抽屉里自行掌握,以达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而滥用权力的目的。
  缘何不断上演
  缺乏法律规范,缺少有效监督
  问题“红头文件”为何不断上演?姜明安分析至少有“两缺”:
  首先,对“红头文件”缺乏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和规章属行政立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其制定权限、调整范围和程序予以严格的规范。如须经相应会议通过,行政首长签署,通过政府公报和有关报刊向全社会公布等,故其质量相对较高。而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我国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之加以规范,故质量难以保障。
  其次,对“红头文件”缺少有效监督。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我国只有拘留、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则都不可诉。行政法规、规章不可诉,尚可受到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部门等的一定监督;“红头文件”所受的监督,反而更少。故制定者们有时就会无所畏惧,恣意妄为。
  损害带有“普遍性”
  不仅损害众多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连续不断的诉讼
  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红头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危害更大。“对国家、社会公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范围会更大,导致的是‘普遍性’损害,会影响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姜明安说。
  他用一个违法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个乱收费的“红头文件”作比较。前者侵害的是一个或几个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侵害的是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某一群体甚至全体人的合法权益。对前者,被罚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对后者,相对人不能直接起诉。
  即使“红头文件”实施后形成乱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只能起诉乱收费行为。法院明知该“红头文件”违法,却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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