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
王贵松
【摘要】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
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技术加以阐释和推理。这既是司法权的法律执行性的要求,也是与法院的
宪法地位相适应的要求,更是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
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
【全文】
行政法原则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填补法律规范漏洞的功能。司法如果能很好地适用行政法原则,这对于行政法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法原则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能在司法中得到适用,但行政法原则究竟如何在司法中加以适用,则是一个理论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问题。行政法原则有的表现为法律条文,有的却没有;有的在行政法的法源之中有所体现,有的则没有;有的具有
宪法位阶,有的则只有法律位阶。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原则,不同效力层次的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也会遵循着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司法技术。违反了这些规则和技术,就可能与司法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矛盾。我国法院有很多判决都适用了行政法原则,但却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来解释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和技术。
一、行政法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原则可以由个案归纳而来,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其地位低于法律目的和价值,而高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①]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对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可以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一种方法。[②]行政法原则的效力自然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也要发挥出法律原则的作用。如果法律规则违反了行政法原则时,或者两条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就需要以某行政法原则为准绳加以调整和选择。而如何将作为法律原则的行政法原则加以适用,则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由于法律原则的内容相当抽象,它必须有待于具体化,才能作为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释或补充的基础。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来裁判个案,而必须要先以构成要件加以确定,使之规范化,并借助于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才能成为裁判的基准。[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有其差别的。法律规则具体设定了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则只是提供一个盖然的指导。在适用上,一般说来,首先是适用法律规则,这是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经验的;而且当法律有具体的规则时,也说明立法者有具体的指引,法官不能不首先考虑这种具体的指引。这也是立法权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限制要求,笔者以为这也是最重要的理由。具体化法律原则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法律规则从而也就作出了自己的安排和选择,司法一般应予尊重,这是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司法者只能在适用法律规则产生疑问时方才上溯到法律原则来考察法律规则的正当性问题。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原则呢?有学者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第一个条件是“穷尽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个条件是“实现个案正义”,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第三个条件是“更强理由”,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