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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个文献综述

  二、商业秘密的内容及其传统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以及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
  邓代红在其《商业秘密管理初探》中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对商业秘密的内容作了全面的阐述,其将商业秘密归类如下: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中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生死存亡。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同时邓代红指出,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特定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这和陈靖在其《论网络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个观点有相识之处,都主张商业秘密的范围应该不能局限于法律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反映了学界对商业秘密外延研究的趋势,因此有学者称,任何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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