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个文献综述
丘云卿
【关键词】商业秘密
【全文】
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定义被明文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对商业秘密的研究更多地吸引了法学界的注意。但是,“商业秘密确实是靠自身保密而不是法律维护其价值”,对商业秘密的研究不能不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从经济学科角度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建构、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属管理学的研究范畴,以数字加密、数字认证技术保障企业在网络环境下交易的商业秘密安全问题则属于电子商务的研究范围,等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这一论题具有跨经济与法律领域的特点。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学界大多数都沿用此定义。但是,陈靖在其《论网络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指出,具有商业秘密内在属性的信息除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外,还应该包括其他信息等,如贸易信息等。无论是物质生产领域还是非物质生产领域,只要是经营者靠自身的创造性劳动或长时间经验积累或其他正当方法取得的信息并符合商业秘密属性的,都应当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予以保护,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经营者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促进公平竞争。陈靖的观点对传统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了有意义的发展,因为具有秘密性质并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在现实中的确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拓展商业秘密的范围,对企业维护自身利益,保持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普遍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新颖性以及保密性等属性。王玉霞、吴文琦在其《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调查与分析》中从商业秘密的概念角度分析,认为商业秘密包含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特征,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和“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应用性;价值性要求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张琴在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认为商业秘密的属性为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和保密性;韦文广在《对网络条件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形式特点及其保护途径的理性审视》中认为,商业秘密的属性(构成要件)为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学术界对商业秘密属性的研究表述或有不同,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基本上都是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中提取抽象而来,因此基本不存在太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