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者而言,确定刑事立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必须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有序,但立法者同时也要考虑,必须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控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伤害和给国家带来的负担往往都是最大的,是一种最昂贵的处理犯罪的方法,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理性立法者,能够用风俗、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来调节的社会关系尽量不用法律手段调节,能够用民事制裁、经济责任、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引导、调节和规范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
刑法手段处理,能够用较轻的
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
刑法手段调整。我国法律体系尚在完善之中,加上人治传统的影响、社会急剧转型的特定时代背景,新的犯罪形态与犯罪种类层出不穷,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政策上一直存在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对于一些“越轨”行为,重“严打”轻“善理”。但是,公共权力介入公民私生活,应以必要为限度,因为公权力尤其是刑事司法权介入的越深越广,公民的生活空间就会越来越狭窄局促,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成本,而且遏杀了守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待“裸聊”行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应成为道德的审判者,而应从公民权利、生活空间和社会安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首先,对待“裸聊”应该有所区分。公民私密空间中的“点对点”“裸聊”,是为了获得个人的生理心理的满足,我们可以在道德上否定这一行为的正当性,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强制性地规制,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执法机关闯进私宅对公民隐私的伤害远远大于“裸聊”对社会的危害。但网络公共空间的“裸聊”,可能是网站的“摇钱树”,也可能是犯罪的诱饵,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和司法,顺应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将其纳入到规制的范围。
其次,根治“裸聊”应当重点突出。从目前披露的“裸聊”案件看,对一般裸聊参与者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甚至提起公诉,但对于裸聊平台的提供者——网络服务商,仅仅是关闭涉案的聊天室或数额较小的罚款,而忽视了其对“裸聊”的疏忽、纵容甚至组织。这种舍本逐末的治理方式,不利于根治“裸聊”。笔者认为,对于“裸聊”的参与者或一般组织者(如临时管理员),根治“裸聊”,莫过于加强网络自律,丰富公民的精神生活,提升公民的审美标准和道德水准。对于“裸聊”的组织者和支持者,尤其是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执法,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及时完善立法,纳入刑事规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