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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破产法》

解读《企业破产法》


王建胜


【关键词】破产条件;共益债务;破产复议;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
【全文】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完善了公司法律体系,是一部重要的与国际接轨的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竞争优胜劣汰的民商法律典。此法在实体、程序和制度方面较之试行法不仅适用范围拓广了而且立法容量也增大了。
  企业破产又叫公司破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注册登记条例是公司法的程序法。公司法贯彻的是公司自治原则,也就是公司管理由公司当事人自我管理,企业破产法采用公法调整原则,有着严明的程序规定以及项目繁多的惩罚措施。
  一、破产实体规定
  破产法的实体法依据是公司法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破产条件
  破产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出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意思是指达到别无选择唯有破产的情形。破产是特殊的偿还债务的手段,其目的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法同时还规定了当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和受理
  申请主体一般有破产程序的第一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事项除了破产以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破产程序吸收其他一些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终止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方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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