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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权占有

  占有制度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占有人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占有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对保护物权所有权人的作用是间接的;而对于抵押权人、用益权人等他物权人而言,对其权利保护确是直接的、充分的。
  二、设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
  占有制度在国外物权法中一般被排在法典的前编,中国物权法则把占有制度放在最后,原因除了和大陆法系“占有”的意思不尽相同外,主要是立法取向问题。外国占有制度确立先占以及取得时效等理论,我国的占有只限于合同原因的占有;另外,我国的海域、土地资源等生产资料绝大多数归全民所有,作为抽象的国家并不能直接对这些生产资料占有,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权权利,实际占有的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企业,所以确定占有制度有利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财富的增值。
  另外占有制度设置了新的保护财产占有人的程序,能加强物权所有人和保证占有人根据所需选择所有人之诉或占有人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往通过债上请求权来保护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据合同取得的占有,这种救济方法因为受到合同当事人相对性的限制,以及出租人、贷款人、寄存人殆于行使权力等情形的拘囿,当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只能望洋兴叹。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后,解决这种局面可以根据占有所产生的占有权对抗第三人,直接行使诉权实现权利。对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提高交易安全、效率,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有着 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些程序又由于属于物权诉讼类别,具有诉讼便利的优势,是最经济的诉讼之一,而且证据上不要求占有人证明自己具有占有权,仅需证明自己对该物有客观上的占有事实,法院只须查明物证的提交者是占有人即可。
  三、占有的特征,占有制度的一般规定
  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事实说和权利说。物权法采用权利观点制定了占有制度。
  占有取得方式:法律行为如租赁、借贷等;事实行为如拾得物、建房产、狩猎等;自然事件如果实坠落邻居院内等。原始取得包括先占、侵占、拾得三种方式。
  占有制度的三种功能: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保护功能是对社会和平之物的保护,即对对物的支配状态的绝对保护;继续功能就是维护继续占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既能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公示功能按照刘德宽《论占有诉权制度》所述表明本权在权利转移、权利推定、善意取得所发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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