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占有
王建胜
【关键词】合同占有;恶意占有;权利推定
【全文】
《
物权法》第五编是占有制度内容,从第
二百四十一条到第
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占有制度包括:合同占有、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权利人对占有人的诉讼权利内容、占有除斥时效等。占有制度论所论述的就是占有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一、占有制度概述
财产的所有是基于占有取得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更不用说财产的受益和处分了,单此一点占有概念可谓之
物权法中的统领了。占有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物权呈现出的一种状态,占有在市场经济中无所不在。
闻名于世的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中规定了占有,我国《
民法通则》出现了占有概念,第
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
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立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第
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此外《
担保法》第
33、
63、
64、
76、
82、
90等条款对占有的规定更为详尽,内容如:对于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是否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动产质押指出质人把其动产的占有移交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也是占有生效;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