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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

  应当指出,通过在俄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在某些方面比未在俄境内开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享有优先权。例如,同外国法人代表处签署的租房合同的酬金,不用向税务局交税。因此,外国法人代表处支付的房租,低于未在俄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而在俄经商的外国法人。
  2、外贸活动领域的权利。在外贸活动领域,外国法人无需许可证可以从事各种业务。但是,它们必须保证根据合同运入俄境内的商品符合标准规格,符合商品证明书,符合商品安全和无毒性要求,并满足订货人对有关商品和劳务在运进和运出形式上的要求,提供在俄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统计报表等。例如,按照1996年11月1日生效的、俄总统关于国家调整对外易货贸易活动第1209号令的规定,从事易货贸易活动的俄罗斯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当先办理易货交易登记证。这样一来,将商品、劳务、工作和智力成果运出俄国境的同时,必须有与运出货物同等价值的商品、劳务和工作成果运进俄海关境内,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运出。货物所得的外汇进款记入俄指定银行账户。
  3、投资活动领域的权利。外国法人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俄投资以便建立独资企业,或者向已经存在的俄企业投资,成立俄外合资企业。目前,在俄境内建立的外资投资企业中,有限股份公司或公司占绝大多数。
  按照1995年12月26日俄总统签署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外方投资的形式主要是注入财产,支付现金、有价证券、其他物品以及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在俄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外方用财产支付股份,财产的金钱价值应当征得股份公司其他创始人的同意。如果外方以运进商品的形式往股份公司法定基金注入财产,运进的商品免交关税和税务局征收的税。这是外方最优惠的投资方式。
  应当指出,按照尚在生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方的投资可以是各种财产和智力财富。但是,专利特许证、著作权的客体、电子计算机的程序等不得为在俄投资的形式。而按照许可证合同转交给公司的上述客体的专用权或非专用权,可以是在俄投资的形式。
  还应当指出,俄联邦法律(俄民法典、股份公司法)尚未对上述注入财产制度的各个环节作出规定。因此,俄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经常作出一些司法解释。例如,按照1996年7月1日俄最高法院全会的决议,在解决经济类公司与其创始人(参加人)之间发生的财产争议时,应坚持创始人(参加人)注入公司注定资本的实物财产,在所有权上属于公司的原则。公司一方创始人宣布退出公司时,无权拿走由其注入的实物资产。只有在经济类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创立文件中明文宣布,该创始人转交法定资本的不是具体实物,而是一定财产的使用权时,其所有权才不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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