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外交官适用的特殊规则。俄联邦法律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外国军舰和飞机乘员规定了特殊规则。
(四) 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
俄现行
宪法规定,俄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赋予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政治避难权。它还规定,赋予外国人政治避难的权限,属于俄总统。1995年7月26日,俄总统叶利钦签署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准予政治避难程序条例》,以使上述
宪法原则具体化。该条例规定了实现这一制度的基本条件,以及被准予政治避难的人在俄的地位。在俄罗斯,禁止把政治避难者以及从事了在俄不被认为(或不作为)是犯罪的行为的人,交给其他国家。
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
(一) 外国法人的概念
目前,在俄联邦法律中,“外国法人”的概念尚未统一。例如,1995年10月13日批准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活动法》第2条规定,“俄罗斯人”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上有永久性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并被登记为“个体企业家”的人;“外国人”是指“法人和其他法律形式的组织,其民事责任能力由其创立地的外国法律所确定”。而货币法、银行法、税法等法律通常使用“侨民”和“非侨民”两词。例如,在货币调整和监督领域,“侨民”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有居住地以及在俄境外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法人;“非侨民”是指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居住地的法人和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但不是法人的企业和组织以及非侨民的、位于俄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综上所述,凡是按照外国法律,而不是按照俄联邦法律组建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的人,都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这里所说的外国法人的"驻在地",通常是指外国法人的行政管理中心或首脑机关所在地。
(二)外国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俄罗斯联邦,对外国法人也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法人以本国法人的同等待遇。但是,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外国法人的一般权利。外国法人在俄领土上可以从事经济活动,签订契约。它们也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组织形式,建立有俄法人和自然人,或有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参加的新的组织,或者建立自已独资的新的组织,开设和关闭代表处。它们还可以建立以外国法人名义进行外贸活动的分支机构,进行与上述法律行为相关的结算。它们可以从事保险、运输、财政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它们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发言,签署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