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俄现行
宪法第
1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此条款中所说的“所有人”,既包括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也规定,外国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教育程序、语言、宗教信仰、工作种类和性质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要内容:一是平等地享有俄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平等地履行俄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也都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俄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照俄
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所有在俄的外国人都平等地享有俄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都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俄
宪法和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俄现行刑法典第11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此条款和1960年俄刑法典相应条款的规定,所有在俄实施犯罪的外国人,都要依据俄刑法典规定承担刑事责任。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在发展时期,个别中国公民就因携带巨款(外汇)不申报闯俄罗斯海关,在俄被判刑并被没收款项。时至今日,还有个别国际公司的中国工作人员携带巨额外汇或有价证券、债券等,在出俄国境时逃避申报闯关,使本人以及国家或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又如,1992-1993年期间,一些中国公民进入俄国境(或独联体其他国家国境),在某城市民宅居住后,不按规定在3日或5日内到当地警察机关外国人登记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有的公民甚至超过签证规定日期在独联体国家境内逗留。由于违犯了苏联行政违法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再如,有的中国公民因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有关规定,而被缩短在独联体国家逗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