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债法总论》(第一册),台湾1993年版,第77~78页;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88页;黄越钦:《私法论文集》, 台湾世纪书局1980年版,第139~144页;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第52页;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台湾1993年版,第89页。
韩延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第7卷),台湾1993年版,第79页。
参见高圣平:“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几个问题”,载《
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期,第32页。
参见王俊英、宋新潮:“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第103页。
参见邱婕:“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的协调”,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7期,第49页。
对此,本文作者另有专文《格式劳动合同的行政规制论》。
詹森林:《私法自治原则之理论与实务》,1993年海峡两岸市场经济法学研讨会论文,第18页。
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参见王利明:“对《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第12页。
解释中将“政策”作为法源,可能是迁就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但从长远考虑,“政策”不应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已将“政策”删除。
详细解释,参见高圣平:“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几个问题”,载《
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