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硕主编:《
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100页。
参见黄越钦:“从劳工法探讨企业管理规章之性质”,载《政大法学评论》第17期,第59页以下;刘志鹏:“论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变更之效力”,载《律师通讯》第132期,第35页以下,第133期,第61页以下;吕荣海:《
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蔚理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77页以下。
参见吕荣海:《
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蔚理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81页。
刘志鹏:“论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变更之效力”,载《律师通讯》第132期,第39页。
参见回沪明、高圣平主编:《
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页。
参见回沪明、高圣平主编:《
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页。
我国《
合同法》第
39条第2款。
王泽鉴:《民法债法总论》(第一册),台湾1993年版,第78页。
王昌硕主编:《
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100页。
杨继春:“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纪惩处”,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48页。
参见黄越钦:《私法论文集》,台湾世纪书局1980年版,第403页。
虽然学者间多认为民法为私法,
劳动法为社会法,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在
劳动法体系,尤其是
劳动合同法,仍然有相当程度的私法关系,因此,民法(
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在
劳动法中仍有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