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上看,对数据库的保护争论较大。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数据库的条约草案中,著作权、媒体和信息工业的代表试图为在数据库框架内的不受保护的事实性信息寻求保护。数据库保护条约没有被通过,不过以某种形式保护数据库的要求仍然存在。当然,对数据库保护存在的争议并没有结束,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信息的收集给予著作权保护,没有满足原创性的著作权标准。1996年,欧盟通过保护数据库的指令。[10] 在欧盟,根据该指令的规定,数据库还可以受到特殊权利之保护。虽然欧盟采取了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著作权以外的特殊权利保护机制,需要研究的问题仍然很多。从近些年来保护数据库的种种努力看,一个重要成果是使立法者既保障对数据库所有者的利益也保障科学研究团体能够公开接近科学数据库。
在适用到数据库上,对劳动者权利的强保护将会有相反的后果。例如,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一定的程序和编排的数据汇编,从标准的角度讲,数据库是不具有可著作权性的。并且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研究人员需要受保护的科学数据,这样一来会增加研究成本,特别是当科学家需要从不同的资源中合并数据库时。更糟糕的是,科学数据的所有人可能会不同意颁发许可证,这会减缓科学进步的步伐。许可证既有技术上、也有法律上的效用。一个研究人员获得许可证以后,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因为权利穷竭原则不适用于许可证合同。为回应研究团体、图书馆、大学等团体的强烈反对,美国立法做了许多修改,目标是将合理使用的原则适用于受保护的数据库。这使得研究人员被容许制作和使用单个的数据副本,只要其使用没有损害数据库开发者的商业利益。图书馆至少被容许为档案的目的制作单个副本。在大学,如果数据库被学院和学生侵犯,其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强保护和美国的立法本质上反映了将数据库作为一种商品的思想,也部分地反映了为市场产品和服务于私人使用数据库的增加,但它也反映了公共研究和私人使用的区别。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断增加的研究数据将成为私有财产,或者是因为由私人提供研究投资,或者是因为研究人员从公共数据中找到了利用它们的商业价值。
另外,还值得指出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纳入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必然会不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边缘客体。当然,著作权客体的扩张需要遵循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规律,特别是对因科学技术发展直接产生的智力成果的可著作权性方面,需要从是否能够实现
著作权法的宗旨考虑。如对基因信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争论就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三)著作权期限的扩张
著作权扩张的第三个重要体现是著作权期限不断被延长的趋势。著作权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世界上第一部
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该法将保护期定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还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美国1790年《
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可重新延续14年。在1909年《
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作品被发表之日起28年,另外可以延续28年。这一为期56年的著作权期限的规定一直延续到1976年《
著作权法》之前。1976年的《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即体现了对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著作权期限的法律支持。德国1837年的《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扩大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国家,主张作者永久性的著作权的观点也可以见到。至于在国际上,要求扩张著作权的议案不止一次地出现于著作权国际会议上。
著作权期限的扩张是对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限制的强化,因为在更长的时间内公众不能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因此,这种扩张应当有充分的正当性。
著作权扩张的批评者认为,著作权期限的延伸进一步削减了公共领域,这将严重地影响到新作品的创造,给公众增加了新的成本。还有的批评者认为,实质性地增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能认为是当然地会增加对创作的激励,因为作品已经存在了。著作权期限的延长极大地减少了公共领域,因为这增加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成本而且限制了其他作者在创作新作品时以现存作品作为创作材料,并且从这些本来可以被创作出来的作品中获得的公共利益变得不存在了。
应当说,著作权人从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中获得的利益将是很少的。一概反对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也是不对的,关键在于什么是适当的扩张。由于著作权期限的规定本身也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形式,期限的长短对于均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著作权扩张的另一面:对个人性使用限制的增强
著作权扩张的第四个体现是对个人性质使用限制的增强。
著作权法在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同时,也具有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公共利益目标、保留公共领域的政策目标,以及促进公众接近作品的社会目标。
著作权法这些目标的实现,也需要确保社会公众为充分地发展自己的目的自由地使用已经公开的作品。在
著作权法的传统上,个人性质的使用作品是不受著作权限制的。但随着现代社会技术特别是复制等传播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在个人性质的使用层面上,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威胁。以录制为例,随着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等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大量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使著作权人无法正常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从而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基于此,20世纪以来,著作权的触角逐渐延伸至个人使用作品的领域。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如德国等欧洲国家对空白磁带征税就是体现。美国在1992年也颁布了《家庭录制法案》,开始对空白录音带、录像带和数字式录音录制设备征税,旨在补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