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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文化与私法地位漫谈

  笔者认为,私法文化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以自然正义为本源,以政治民主为前提,以平等自由为条件,以个人权利为内含的一种社会群体性心理、认知、评价、思想以及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的总和。私法文化以“民法文化”为核心,它崇尚个人自由和权利,尊重人格独立和身份平等,追求个人利益和私权保护,力戒国家公权在私法自治领域的扩张,强调行为人得依自由意志决定私法行为,是一种以自然正义的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对人性的终极关怀为价值取向,以实现个人权利至上为立法本位的“人本主义”法律文化。这样的法律文化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私法制度及其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确立。
  虽然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被规定着,但我们也确实能够从被规定着的法律文化中看到不同法律文化对社会的规定性。这其中就包括对人的私法地位这一基本社会结构的规定性。
  “社会”,众所周知,就是我们大家,就是众多的人待在一块儿。可是,许多人待在一块儿,这在印度和中国构成的是一种性质不同于德国和英国的社会;十二世纪的欧洲,由众多的单个人组成的社会,就不同于十六世纪或二十世纪的社会。尽管所有这些社会过去和现在都肯定是由众多个体的个人,而不是由其他的什么构成的,但结群共处的形式从一种到另一种的普换,显然不是由哪个个人事先计划好的。
  同样作为由不同个人构成的社会,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在社会体制结构上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人的私法地位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也各不相同。
  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复杂的现象。人类创造了社会并作为社会的主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但却很难了解这一自身创造物的本质,以致人类并不真正清楚或确切知道究竟是什么因素规定着社会的各种不同及其发展的历程,真可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历史伟人,都并不能决定社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行动存在与发展,但社会却在构成它的每一个人的意愿和行动中存在和发展着。在此,一定的社会文化与其存在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呢?换言之,不同的私法文化与人的私法地位之间是建立在何种联系基础之上呢?虽然我们无法得出确切的答案,但有一点是显然的即它们以及它们与规定它们的事物之间是相互作用着的,亦即它们都被规定着,也都相互规定着。不同的社会存在,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构和不同的人的私法地位并形成不同的私法文化,而当一定的私法文化形成之后就作为独立的社会存在影响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及其条件下的人的私法地位并产生其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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