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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完善

  从以证监会为核心的证券监管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两方面分析,笔者认为,应适时将国务院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剥离出来,归并统合后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日常监督,为证监会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更有力的组织保障。
  其二,促进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衍生监管层即自律监管力的崛起,着力协调固有监管者与市场约束的力量配比和有机和谐。通过立法规定或相关授权逐步扩大自治组织的市场影响力,降低不合理的干预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之理念,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对公司的自我约束及惩戒力度。应突出衍生监管者及其下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为投资主体发掘市场价值,实现权益保护提供健全的微观环境。
  具体而言,应当继续引入竞争机制,使中介组织、上司公司等交易主体修正不正常的风险负担和权益获取对比关系,统一权责,树立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规范行为,完善信息披露、提升质量,革新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着眼于投资双方互信条件下对可持续发展绩效的追求,削减市场操作的投机性和非市场化特征。
  其三,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相应法律制度及其操作规范。实体监督法和程度法律制度并重,实现对监管权的有效监督,加大执法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使由于各方违规所造成的合法损失得到有效的诉讼救济渠道。日前,我国相继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证券市场注入了新鲜的法律养分,极大扩充了受监管对象[26]的范畴,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基于监管和发展目标动态性权衡的特点,其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继续做出调整完善。
  同时,应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协调等方式来消解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间的冲突与歧义,以适应资本市场迅速变化的特点。例如,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下设“资本市场法律评估与修正机构”,负责对资本市场法律的适时评估,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27];当监管者对证券违规的处罚超越一定数目界限时,也须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经由法院裁决[28];相应必要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制约的程序设计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证券违法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及权义关系纠纷处理也应充分考量诉讼、仲裁途径的经济绩效和社会成本,调节纠纷解决的公正与效率,运用比例原则适当依法赋予监管层以准司法权,修正不合理的法律“灰色空间”[29]。
  其四,改革监管机构运行制度,实现监管科学化、市场化,提高监管水平。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健全监管专业人才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完善选拔、培养、储备及利用机制。建立专家储备库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化决策制度及突发重大事件的“咨询—决策—执行—反馈—监察”体制。遵循市场规律,提高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引导性、预见性,避免刚性执法,倡导理性投资。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在证券市场发展全球化背景下,适时开展证券监管国际交流,借鉴与吸收其先进经验[30],构建各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推进形成全方位、立体型的监管格局,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在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31]。 
  四、结语
  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绝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素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市场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32],市场化程度日益积聚,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著,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而伴随经济全球化、全球金融一体化和经济手段科技化,证券业国际化程度也日趋加深,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有效调控证券市场带来了机遇和严峻挑战。而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并未改变,决定了与市场发展相辅相成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应在此背景下继续革新。
  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强行政路径或非成熟市场调节都将偏离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轨道。故而,我国应及时组建可促使二者有机互动、协调相长、对等合作的监管体制,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和以责任政府为目标的法治化革新。依据组织体系构成划分,即要求固有监管者重在把握宏观秩序的维护,市场衍生管理者旨在维系微观市场行为的审慎性引导,其他特殊监管者则用以在培养市场发达机能和维护利益、矫正社会正义间实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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