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证券市场监管力对接、整合存有缺口。证券市场法治应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的协同并用。市场监管力在行使的同时需要受到权力、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并配备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作为监管体制核心的证监会,依据其特定法律定位而塑造的整体市场监管力,同权利机关
和司法职能的作用范围尚难以完全对接。例如,证监会作为事业性单位,其人
事任免及相关活动权限受到国务院直接领导,对人大行使监督权十分不利[13] 。同时,直接监管力披露非法市场行为后,受损投资者需要诉诸司法途径时,还时常遭遇因模糊化规定造成的“法院失灵”,以致救济不彰[14]。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功能分析
结合上文有关该监管体制的若干特征,可以归结出其所具有的下列功能:
其一,较强势的市场准入功能。一方面,基于监管主体构成,多部门对所属产业的管理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职能体现在对主体的证券市场准入监控方面,有着相对严格的程序和审查措施,部门监控体系化之后具有违规防阻功能;另一方面,对市场稳定性和波动性有巨大影响的金融创新项目,管理者在引入时也有相对慎重的考量,分步骤、有区别的渐进推动,禁止违规资金任意流入市场,防止引发市场动荡[15]。
其二,行政手段配置准司法权限,突出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效率优位。监管主体在主要行使市场管理的行政性职权时,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还配备有日益广泛的准司法权。例如,在对市场违规行为适度的调取证据权,以及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损害纠纷的调处权力。在司法救济途径付
之阙如,甚至在某种程度被“边缘化”的特定时期,其对监管行为能及时有效
接近预期效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言不无裨益。
其三,稳定市场、避免运行动荡以维护投资信心功能。我国证券市场处在“转轨加新兴”时期,各方面经验不足,同时受传统制度因素及法律文化路径决定,市场发展在特定的时期需以国家主义建模为始基。在市场机制形成未完满时代,中国特色证券监管体制对抵抗由国际金融危机或区域经济动荡引发国际市场联动而造成的冲击,维护投资信心,保持国民经济稳健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同时逐步对证券市场规律有了更深入的把握,自身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利于渐进推动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其四,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功能。我国在为证券市场繁荣发展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同时,近年来逐步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控和惩处力度,规范证券融资、交易主体市场行为,注重上司公司成长能力的培育,对前市场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股权分裂问题也着手加以解决并已取得了很大成效。同时引导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加大关注幅度,均为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维护提供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之缺陷评析
也应看到,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天然带有诸多不足,日益影响着市场机制的培育,监管者权责、法律定位的正确树立及应有功能实现的合法、合理化。
首先,外生性的证券市场发展史导致监管体制中固有监管方的法律定位和由此决定的市场作用定位偏移基本的市场性目标,职能断层错位,极易引发监管体系的破坏,使之对金融创新及市场发展的影响带有双面性。
国务院多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职能交叉,虽发挥较为强势的准入功能,但在行为主体进入之后,权责便更多的堆积于证监会,其他部门推拖扯皮,监管效率低下以至出现真空状态在所难免,对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放任漠视。多部门监管格局下,政府主导的证券金融创新在权限交叉领域相对迟缓,即使有也多由外部压力推动[16]。处于体制核心的证监会“名不正而言不顺”,实难脱离实属事业单位却背负行政职能的困境,实现各部门在其主导下协同运行便存在职能性障碍。同时,固有监管者的定位兼采发展市场和完善监管二目标,事实上其已成为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兼有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17]。在监管的同时坚
守发展的连续性,担保市场波动的值域范围不至过于“离谱”,守法和执法环节中时常超越法律的边界,不时扮演“救市”的角色,具有“道义执法”的特征,监管宗旨不明,其权威性由此受损。监管和发展二者难以实现衡平,造就了监管主义盛行时对市场的冲击,投资低迷;抑或在发展主导时期监管缺位,市场投机气味浓厚,面临较大的违规风险,二者均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投资者对市场抱有错误认识,风险意识趋向薄弱。也应注意,即使在监管主义盛行时期仍会存有漏洞,或是留有原生体制所遗留的道德风险及寻租空间,执行效果不一,其结果也必然使得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1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