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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完善


林川云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达史素来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证券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市场化程度日益积聚,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著,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
但也应看到,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并未改变,与市场发展相辅相成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应在此背景下继续革新。证券监管体制具体可细化为监管理论体系、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和运行、评价体系等子项。基于组织体系的特殊地位,将之作为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揭露体制问题和提供完善对策的线索具有可行性。本文以由固有监管者、市场衍生监管者及其他监管者构建的监管组织体系为纲,简析我国当前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可完善性等问题。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监管体制;完善
【全文】
  绪论
  随着国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及其内在规律把握程度的深化,对市场作用机理和运作效能的理解也日益加深。同时,也引出了如何规范市场中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议题。中国资本市场也大体沿着这一脉络,由行政干预调控的单边市场结构逐渐演化为由多元利益构成的博弈场所。其中,法律制度的建构所应发挥之作用,也因“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命题的被推广、被接受,而显得愈发重要起来。
  考察各国市场经济发达史可以发现,虽然一直存有“市场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导向之间的博弈,但对证券市场而言,因其所具的高效融资功能和高风险性特征,无时无刻不在散发激励抑或足以颠覆国民经济的量能,使之颇受国家监管手段的关切。如何构建一个兼具效率和公平的证券市场,市场运作规则的制定及其实现,监管机制的完善与否确为关乎全局。
  本文所为探讨即在此背景之下。证券监管体系是融合了市场主体与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交叉接合部。随着市场自治机能的成长和不断强化,如何限缩不必要的外部监管能力,使自律化暨市场内部的自我控制体制的作用得到正常表达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注意到证券市场规则大体可作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之二分,近三十年以来,基于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环境,由公权力激励催生的民商私法复兴使得对证券交易平等主体的理论关注和制度建模,至今可谓蔚为大观,其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给养。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尚未完全皈依市场化的理性运作,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市场监管体制与市场秩序维护和合法利益保护目标之达成存有不协调之处。故而,笔者旨在对此系统进行解构,对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略作评析。
  一、证券监管体制基础理论
  (一)证券市场受监管根源
  证券是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市场即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等实现流通机能的场所,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主体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募集和融通资金以取得预期收益[1]。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具有无法自我完结[2]的缺陷,是证券市场监管力量存在的根源。
  首先,证券市场需要干预决定于其显著的表象特征。作为高风险的金融产业,证券市场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其一,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以在投资期限内实现所持股票买卖价格之间形成差价,即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得利润。投资期限及投资决策的不同,可从市场投资群体中析出投机交易者群体。然而这种划分仅在特定的交易时段具有意义,实际上二者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市场“经济人”之特质使得在一定时期投资者有转变为投机者的可能。适度理性的投机可以激励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过度投机无疑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动荡。其二,证券是货币资金或实际资本的转化,属于虚拟资本范畴。上市公司将发行筹集的资本投入生产运作,在日常经营中实现资本增值。而证券持有者通过投入资金认购证券后,持有的仅为虚拟资本,并不参与实际生产。虚拟资本受制于真实资本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处于相对独立的运动形态中,其价值经受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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