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为了让《公约》尽早达到签署国数目而生效,各国做了某些让步,让某些国家利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参与到《公约》中来,以促进国际社会海洋秩序得到尽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说正好利用了这个契机。
(二)缘何中国会做这样的选择,这和国情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因为加入《公约》的国家还是占决大多数的,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牙买加的蒙特哥最后会议上的开放签字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截止到二○○一年十二月,缔约国已经增至137个。但这么多个国家中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对“军用船舶”作了特殊规定[6]。我想,以下两个原因是至关重要的:
1.从历史角度看,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自从一八四○的鸦片战争以来,直至新中国成立前,一直受着尖船利炮的侵扰,即使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受着西方的各种封锁。这使得中国整个民族心理上产生了对外界的恐惧感,本能的产生一种排外倾向,所以在制定各项政策法律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自保”。至此,也就不难理解其在制定
《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想方设法地减少外国对本国可能产生的威胁。“军用船舶”相对于其他船舶确实更具有不稳定因素,所以最终被排除在“无害通过”制度之外。
2.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的实力在当时确实还不怎么强。这也是因为历史原因致使中国失去了发展的良好时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综合国力还不强,自然军事力量也不会好到那里去,“国家主权”受到践踏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所以国家只能扩大防御的范围,在领海中排除“军用船舶”的适用即是体现之一。
综上,在当时的中国是因其历史与现实的需要而灵活运用《公约》的模糊可能性作出了排除“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
四、中国没必要坚持“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制度”的排除适用
从以上的阐述中不难看出,中国是在“无奈”中作出了“无奈”的选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因素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是时候作出调整了。下面我将从下述两方面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加强。全球一体化体现在多方面: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全球化中会产生各种矛盾,但为了在矛盾求得全球发展就必然要求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相互妥协以求得双赢甚至多赢[6]。而“无害通过”制度正好是与全球化相适应的,“军用船舶”的排除适用却是对这种适用的破坏,是与全球化背道而驰的。不仅如此,全球一体化是与当今国际两在主题“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的。冷战结束后,世界逐渐形成多极化的格局,各种势力相互制衡。所以“军用船舶”也不可能对国家进行实质上的危险活动,因为任何国家都不会傻到将自己卷入无休止的战事中而丧失发展的良好机遇。再者,由于国家之间的平等互惠性,我国完整的执行“无害通过”制度亦是为了更好地在其他海域得到相对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