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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军用船舶”的特殊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为视角

试析“军用船舶”的特殊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为视角


朱柏伶


【摘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本就没有关于“军用船舶”的除外规定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当初依中国具体国情而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将“军用船舶”排除在“无害通过”制度之外的。而以当前的形势来看,应该是时候解除这项“除外适用”,还“无害通过”制度以本来面目了!本文从“无害通过”的支撑谈起,并结合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来进一步论证“无害通过”制度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谈论我国排除“军用船舶”对“无害通过”制度的原因,最终结合中国现实状况达到否定我国现有规定,希望能够引起我国同仁对此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关键词】无害通过;军用船舶;国家主权;全球化;综合国力
【全文】
   在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下简称《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第6条中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单看此条,似乎并无不妥,并且无论是理性地以国家主权的眼光看,还是感性地以一个在上个世纪饱受侵略的国家的国民来看,都完全没有怀疑的切入点。但是,法律是一种社会关系,在此,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性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以此为例,我们在同意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前提下,十年之后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但《公约》在第309条的“保留和例外”中规定:除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而在本公约“无害通过”部分根本就没有“许可”,更别说明示许可。矛盾就从这里产生了,到底是《领海及毗连区法》违反了“条约必须遵守”的格言,还是《公约》有除外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无害通过”制度的支撑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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