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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弱势群体都该保护

  江平: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个问题:如何救济。 
  对于被拆迁的人,权利需不需要救济?当然应该救济。如果补偿你的不足以买同样的居住条件,或者被拆迁人的权利确确实实受到了侵犯,当然应该获得救济。拆迁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如果政府决定错误了,也可以要求撤销这个决定。但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原因这并不是《物权法》的内容,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他法律的内容。  
  经济观察报:问题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江平: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老百姓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按照重庆市政府补偿的办法,该补100万,只补了60万,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但如果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就是60万,你认为60万不合理,这就没法告了。因为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人的,老百姓不能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是最大的问题,这个“钉子户”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能够得到救济,现在的法律上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 
  许多地方的开发商在拆迁时,依照的标准往往是政府制定的标准,当然开发商有自己的余地。既然有这样的余地,开发商为了解决尽快开发——否则损失更多——越到最后的“钉子户”就越多给钱,实践中就形成了“谁早搬,谁拿得少,谁后搬,谁拿得多”。这不是因为政府补偿标准不一样,而是开发商操作的时候造成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鼓励大家都不搬。按道理政府补偿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我们将来《行政诉讼法》可能还要修改。现在很多学者建议,《行政诉讼法》应该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能够给予补偿,将来可用这种条款解决问题。 
  所以“钉子户”第三个问题就是,他应当有什么样的救济自己的权利、怎么来保护权利?认为补偿不够怎么办?他认为补偿太少了,如果真的少,现在法律没有救济手段,对他也不合理。当然,如果他要求满足他原来四个条件,我认为是无理的。 
  经济观察报:第四个问题呢? 
  江平:如果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了,该保护的也保护了,该申诉也申诉了,最后终究还要有一个公权力的行使。如果现在法院已经做了裁决,法院要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院的,除非法院撤销裁决。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这是民粹主义,而不是以民为本。我们所讲的保护个人利益,也不是说任何人认为我要怎么办就怎么办。这也是我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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