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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市场公平

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市场公平


刘剑文


【全文】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今年三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正是这样一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
  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税率高低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会削弱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能力。
  “双轨制”的存在只是一种权宜之为,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我国自1993年底就提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但一直未能实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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