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秦前红;涂四益
【摘要】文章以
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
关于宪法解释的基本的理论预设、
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
宪法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我国的
宪法解释实践,对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在
宪法解释中的得失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宪法解释;原则;冲突;
物权法
【全文】
童之伟教授的《<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
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一文(以下简称《
宪法之门》),效果是震撼性的,论证的方式却存有缺失。文章强调的不过是任何一个
宪法性争端都要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即所涉
宪法条文的真正的含义是什么。[①]
《
宪法之门》一文涉及到
宪法解释的论证,存在着重大瑕疵。
一、回望《
宪法之门》
《
宪法之门》以抽丝剥茧的方式,批驳了
物权法(草案)弹赞双方的立场:一方面,文章认为看不出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因为对何谓社会主义的答案不应简单地求助于经典作家的论述和刻舟求剑地从已成往事的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体制出发,而应该接受党的十三大报告对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定位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文章认为
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容内含着对公私财产的差别待遇,
物权法(草案)平等保护所有物权的规定确有违宪之虞。文章的结论是:
物权法(草案)的违宪性,源于
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之间的抵牾”,而消除这种抵牾的最佳方式是由人大常委会正式释宪。
童之伟教授的这一结论有着某种程度的逻辑混乱:主张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物权的
物权法草案既然明显背离了
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何以还看不出草案对社会主义原则的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之间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作为一个宪法学者,在作出结论之前,童之伟教授也没有回答下述不容回避的问题:童所认定的
宪法条文的冲突属于什么性质的冲突,也即这里的冲突着的
宪法条文的法律性质(规则抑或原则)是什么?
宪法的条文之间是否存在着效力的位阶?解决
宪法条文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抵牾”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宪法解释是否存在着基本的权力边界?更进一步地,怎样看待人大常委会对
宪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