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二版,第73页。
张明楷:“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据此,行政处罚和
刑法同样不能合并适用,参见《
行政处罚法》第
28条。
参见高桥则夫:《
刑法中的损害赔偿思想》,成文堂1997年版,第1页以下。转引程红:“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载《法学》2005年第3期。
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95页。
Ernest Weinrib, Corrective Justice and Formalism: The Care One OwesOne’s Neighbors: Corrective Justice, 77,Iowa Law Review, 1992,p411.
阿图尔·考夫曼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这里的所得只是笼统地说,例如对打人的人来说所得,而对被打的人来说所失,而仅就一种感觉来说,称之为所失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