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东莞市两级法院尝试‘赔钱减刑’”,载《羊城晚报》(2007/01/31)。
反对的意见参见“法律和金钱不能等价交换”,载《广州日报》(2007/02/01),支持的声音见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何帆法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对此的评论。参见“‘赔钱减刑’该用怎样的眼光审视”,载《法制日报》(2007/02/01);“将赔偿与量刑挂钩并非以钱换刑”,载《新京报》(2007/02/01);“律师称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新浪网。
陈光中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99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本文以“一般侵权行为”为对象,而不涉及“特殊侵权行为”。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0页。
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论者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1)法律依据不同;2)侵犯客体不同;3)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5)主观恶性不同;6)责任目的不同。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在上述区别中,主观恶性是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评价,侵犯客体又是社会危害性质的方面,法律依据表明了行为的违法性,而责任的构成和责任的目的不同,则又是由前二者的不同决定的。
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133页。
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新论”,载《法学季刊》1991年第3期。
立新:《民商法判解研究》(第三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13页。
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平野龙一:《刑法总论I》,有斐阁1972版,第47页,转引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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