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完全分离——“赔钱减刑”的正当性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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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东省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赔钱减刑”的做法引起了众多的争议,虽然这一实践操作得到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支持,但至今没有提出富有说服力的理由。对该制度的正当化可以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展开,前者即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完全分离,后者即“矫正正义”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三者间的回复。
【关键词】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分离;赔钱减刑
【全文】
日前,一项制度上的尝试使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了公众的焦点。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在最近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中,被告人就因对被害方的积极赔偿,获得死缓的判决。而像这样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
这一被人们称之为“赔钱减刑”的做法一经媒体披露,便遭到了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普遍质疑,而面对公众的“义愤填膺”,作为支持者的学界和实务界除了保护被害人、宽严相济、和谐司法等刑事政策面上的理由外,似乎很难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如何通过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法律价值的证立为“赔钱减刑”提供一个正当性的阐释,就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篇文章试图在揭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机理的基础上,指出原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理论不仅无法正当化当前实践操作,在规范逻辑上也难以自洽。因此,本文尝试着提出一条新的思考理路: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应当完全分离,即侵害人因自己的行为只能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而不是两种。我们相信,这样的思路能在根本上回答人们对“赔钱减刑”的疑问,并具有实践上的妥当性与价值上的正当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公诉机关)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的基础是: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了侵权行为,从而出现了“责任的竞合”。公诉的提起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即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评价的负担;私诉的提起在于主张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担当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刑事责任侧重于国家向犯罪人的惩罚,民事侵权责任着眼于受害人向侵害人的补偿,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规范目的,因此,不可相互替代或吸收,而应同时适用,不能偏废。但如此一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当然不能因民事赔偿的履行而得到刑事责任上从轻的对待,假若以此评价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的做法,进而看待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那么我们将不得不认同公众的批评。也许,现在是重新思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