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利·阿穆尔:《约翰·洛克与美国宪政》,见:阿兰·S·罗森鲍姆编,郑戈、刘茂林译:《宪政的哲学之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9页。
22页。
32页。
30页。
24-25页。
30页。
29页。
23页。
31页。
参见24、26页。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著,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第570页。
参见: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0、26-29、38页。
36-41页。
110页。
1页。
108页。
109页。
77页。
77-78页。
79页。
10页。
8页。
78-79页。
80页。
8页。
85页。
15页。
35-36页。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著,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77页。
157页。
94页。
83页。
在洛克的分析中,被统治者也包括立法者本身——当法律制度以后,立法者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他并说明了这样设计立法权的目的:这种对立法者的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主要为公众谋福利。参见]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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