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限制显然与洛克论证资本主义发展的合理性相悖,于是他又提出了货币的作用,从而通过货币突破了“腐烂规则”限制。“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42]这样,作为个人就可以通过保存不易毁坏掉的货币来实现不断扩大财产的机会——最终导向了资本主义的积累。
洛克还提到:“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43]。“能使用多少(x)就拥有多少(x)”这一论断必须以x是充足的为前提。所以,这里其实暗含了他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是以存在足够的资源为前提条件的。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如果是相对于在人类社会初期少量的人口,这一论断还是可以成立的;但是,洛克又何以说“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为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44] 这个矛盾其实正好可以通过上文提及的积累来解决。“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东西,你将看到这同一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45]扩大地产的手段就是劳动,而劳动所能创造的产品要远远多于自然所提供的东西。[46]当财富的增加不再因“腐烂规则”而受限时,资源的有限性至少也获得了相对地突破。
通过以上阐述,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已得到较全面的展现。可是,这种劳动财产权必然会由于 “不同程度的勤劳”而导致人们拥有不同数量的财产,即带来了财产的不平等。尽管这种建基于机会平等上的财产不平等是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当然逻辑结果,但是在没有拥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自然状态下,这种权利的保障将不再稳固。“自然的主权已解体,人们不得不自己指定并实施新形式的规章去取而代之。保护自己财产的欲望迫使人们很快地进入社会状态。”[47]
最后,我们可以将洛克与卢梭关于自然状态下的财产权作一比较。如前所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通过自己的劳动确立了自己专属而排他的“财产权”——显然这是一种财产所有权。但是卢梭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对其财富拥有的仅是享有权而非所有权;惟有当个体进入社会状态,他对财富的据有才变成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权变成为所有权,并且此时还产生了一个洛克那里所没有的国家所有权。正是这一不同,洛克才可以主张在进入公民社会后,每个公民仍保留其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财产权,而卢梭才能主张每个人以获得所有权为对价向社会毫无保留地奉献自己的一切财富。[48]那么就洛克的理论而言,加入公民社会对个人的财产权有什么意义呢?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
从而,在洛克的体系里自然的引入了以保护财产为目的公民社会。
四、政治权力、公民社会与政府
1. 父权与政治权力
在洛克看来,尽管人是生而自由、生而具有理性的,可这并不意味着生而就能实际上运用此两者。这好比应然和实然的关系:应当是一回事,但实际上能否实现是另一回事。某种意义上,洛克提出了一个概念——“自由能力”,即行使自由的能力。只有当一个人的年龄达到一定阶段(“自由的年龄”)时才能去行使自由。但当谈及这个年龄究竟为何时,洛克以“用感觉来辨认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的多”回避之。因为,洛克关注自由能力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论证:一方面,在子女未具备该能力时,父权可以作为一种约束无知和纠正缺陷的统治权或者统辖权而存在,即教育的面目存在;另一方面,强调与生俱来的自由必将最终实现从而也为父权的存在时间和空间划定了范围,即父权作为支配子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并且“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和财产”。[49]就前者,父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力,即无需子女同意而由自然所赋予的[50];就后者,在子女成年后,父权便告消退,如果父亲还能对子女享有支配权也只能基于子女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父亲的统治权只不过是一种自然法的执行权而已。从而可以证明,以父权作为论证基础的君主专制将权威不再。[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