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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使命与核心——以“特权”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嬗变为视角

  美国最高法院对“财产”的这一简单切割把公民大量“特权”背后的利益弃诸于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圈外。美国学者C.赖克曾经列举过这种“特权”所涵盖的广阔范围:1.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津贴,例如社会安全津贴,失业津贴,抚育儿童补助,退伍军人补助,各州及地方所举办的福利事业等;2.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雇佣;3.职业执照;4.特许;5.政府合同;6.工商企业和科研活动补助;7. 免费或者减价使用包括公有的水力、矿藏、森林、牧场、道路、河流、原子能、技术诀窍在内的公共资源。8.服务,政府所提供的大量服务,例如邮政、教育、新闻报道、消防设施、公共交通, 构成私人利益必不可少部分。私人在自由方面的特权主要有外国人的入境利益、犯人的赦免、减刑、假释、缓刑、监狱对犯人的公平管理等各种利益。[⑧]可见,“特权”理论为行政权逃避司法控制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以致在二十世纪的三分之二的时间里,无法在上述诸多领域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司法控制。
  (二)嬗变
  一方面,纵然是在标榜民主、法治的美国,行政机关也并不能在所谓良好的自由文化中自制地行政权力。社会与经济进一步发展,行政权则进一步扩张。脱缰的行政权被放纵的结果就是自由与人权的践踏。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观念在“进步”——许多之前被认为是“特权”的权利因福利国家的理念的渗透,不断被普通法所承认。最高法院面对行政权管制领域里司法控制的真空,在一波波批评声中,更是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不断压缩着“特权”的空间、慢慢摆脱特权理论的困扰,并最终发展出处新的财产理论取而代之。
  1961年,在“Cafeteria & Restaurant Workers Union v. Mcelroy”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被剥夺了忠贞调查、且因此也被剥夺了在海军基地工作资格的政府雇员,无权获悉对其指控的详细说明,亦不得享有了解和反驳不利证据的机会。但最高法院表示,“特权”理论的适用已经不太适当,权利——特权区分“恐怕是过于简单化了”;法院为其判决选择了似乎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政府无拘无束地管理军事基地的专有理由在重要性上超过了雇员保留其在特定场所作为快餐厨师的利益。[⑨]另外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已经尝试提出了新的原则,即违宪性条件原则(unconstitutional condition doctrine),根据这个原则,尽管一个机构可以不说明理由就将一项政府所赋予的利益收回,但是,它不能以受益人同意不行使一项宪法性权利作为获取该利益的条件。那么,尽管一个政府雇员可以被草率地(summarily)解雇,但是她不能“因为她是一个民主党人或卫理公会派教徒”而被解雇。[⑩]尽管违宪性条件原则的适用还是在“特权”理论基础上的,并不能带来“权利”与“特权”区分的完全放弃,但是通过该原则下的宪法性权利的反射,压缩了行政权在“特权”理论下进行专断的空间,推进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扩大。
  不过,在六年后的“Goldberg v. 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首次放弃了“权利”与“特权”的区分。案中,最高法院如果遵循之前的“特权”理论,它将以这样一份简短的声明拒绝本案福利受益人的控诉:福利津贴仅是一种没有被赋予以正当程序保护的特权而已;即便按照违宪性条件原则,它也不能为之提供程序性保护,因为受益人并为作出声明说这种利益被拒绝是因为他们行使了宪法性权利。[⑪]而实际上,法院则是用“法定的特定权益(statutory entitlement)”用语 “权利”与“特权”的划分,使之前以“特权”名义被拒之门外的福利津贴进入了正当程序的视野[⑫],也使得行政权进一步地被纳入司法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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