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所以雷宾南先生将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音译为“巴力门主权”,似乎比直译为“议会主权”更妥帖些。Parliament直译为“议会”显然存在使其“本义”被误解的可能性,既然在汉语中无法用精炼的词语代替倒不如索性音译之。但囿于当下在国内的主流著作中该直译已取得“话语权”,本文只好屈用之。
转引自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页。虽然该书是一本关于行政法的书,但书中所引用的关于英国宪政法律制度的资料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新的。再加上
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关联,所以作者以为,尽管本文以探讨
宪法问题为主题,但引用此中资料仍为妥当。
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4—335页。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页。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90页。
详细介绍可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49页。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7—119页。
[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
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第117页。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27.
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0页。
这一专政似乎对于中国的全国人大是成立的。并且在
宪法中我们也是明文承认自己是在实施专政的。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条。
参见[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
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第108—109页。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20页。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参见[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525—526页。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