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篇幅有限,本案中所引发的诸如教育权是否属于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能动主义地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问题均未论及,本文仅能就本案的上述几点问题所引发的思考进行简要地阐述,希望为类似教育行政案件摆脱门槛障碍提供一点理论支撑。根据本文的论证,在诉讼时效和法院管辖不存在问题情况下,面对类似纠纷,法院至少不应以一纸裁定就把学生拒之法庭外,而应让案件成案并进入诉讼程序。
“反革命”在中国是一个最大的“帽子”,真不希望它“又回来了”[33]。
【注释】 中国大学运行体制的行政僵化、官僚化对中国学术的发展构成了莫大的桎梏,如此的大学少有服务态度的温情,倒多是家长式管教的冷漠。相信,用“冰冷”来形容它也不算过分。
参见“广州市法院审理高校行政案件的探索”注⑦,http://www.gzcourt.org.cn/magazine/magazine_detail.jsp?lsh=546&m_serial=27&m_page=,最后访问日期2007-1-9。
有内部消息指出这是最高法院态度转变的后果,毕竟最高法院是以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的,除非他们被以内部文件告知其他相反信息,地方法院基于惯例一般不会轻易违反其中所透露的引导性信息的。这也可见中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如此的不透明陷公众于被玩弄的田地!
参见“广州市法院审理高校行政案件的探索”,http://www.gzcourt.org.cn/magazine/magazine_detail.jsp?lsh=546&m_serial=27&m_page=,最后访问日期2007-1-9。
参见湛中乐、李凤英著:《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出自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30页。
根据沈岿老师所透露的消息,第一例确立学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地位的案件,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于1995年7月16日受理的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诉河南省平顶山煤矿技术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见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引发的初步思考》,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07页注①)。另可参见“广州市法院审理高校行政案件的探索”注③,http://www.gzcourt.org.cn/magazine/magazine_detail.jsp?lsh=546&m_serial=27&m_page=,最后访问日期2007-1-9。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0、119-123页。
参见蔡茂寅:《公营造物法·公企业法》,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495-497、501页。
参见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220页。
参见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3-14、27页。
参见马怀德:《学校、公务法人与行政诉讼》,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22、4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