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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简评中国物权法关于“民生”问题的“得与失”

  四、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有心人经常会看到,一些住宅小区的业主经常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一些商贩或商业经营者们,有些业主干脆就自己干起了商业经营的行当,如小区住宅楼中经常看到的“美体中心”、“美容中心”、“裁剪店”、“棋牌室”等各种形式的“住宅店”。但这些“住改商”的行为在便利小区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小区居民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负面影响。例如,住改商使得小区人员的构成复杂化,有些情况下会打扰到居民的安静的生活,还有时会非法占用小区有限的用地。
  针对此类情形,物权法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法律上确立了将住宅用房改为娱乐、餐饮等商业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强制性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以便最大化的保护业主们的利益。
  五、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更为细致和明确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宪法中主要是原则性的条款,离具体的操作实践有相当的距离,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个人,尤其是农民群众所拿到的征地补偿少得可怜,他们只能“望宪法而兴叹”!
  以笔者亲身经历的事情为证。三年前,山东省进行了胶济铁路电气化改造的工程,意在借奥运帆船赛在青岛举行的东风进一步改善山东的铁路交通。其中,潍坊市的很多农村土地也因为这次“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在这次浩浩荡荡的征地、建设和补偿运动中,农村集体因自己所有的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少得可怜;而农民个人更是几乎拿不到任何钱。因为不管是市级管理机关、县区级政府还是镇政府都会以“管理费”或其他什么名目来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或克扣。据我个人的了解,大量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之后,农民个人所能拿到的只能是少的可怜的“青苗补偿费”。残酷的现实和美好的“宪法图景”之间的反差极为明显,这都严重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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