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简评中国物权法关于“民生”问题的“得与失”
刘承韪
【关键词】
物权法修改之“民生”
【全文】
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一文中指出:中国之继受外国民法,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期: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为第一期,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其立法成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期,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两次民法起草均以失败告终;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第三期,可进一步区分为前期(80年代)和后期(90年代以来)。前期仍主要继受苏联民法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其立法成就是《
经济合同法》和《
民法通则》;后期主动调整继受目标,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其立法成就主要体现为先前的统一《
合同法》、现在的《
物权法》和将来的《民法典》。
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在我们的立法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2002年起先后进行了八次审议(连续多次创造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最终通过了包含共5编、19章、
247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当然,作为普通大众,我们现在最关心的还是《
物权法》能够为当下的中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