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机关先行予以行政处罚,有利于收集和保存证据。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不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而且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而是直接寻求移送,则不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三)行政机关先行予以行政处罚,有利于弥补刑事保护手段的缺乏。我国刑法对侵犯商标权犯罪规定的刑事责任形式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并不能完全消除侵犯商标权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需要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补充。为此,2001年
《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二、司法解释是否能够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审查案件的依据
2001年
《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承担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审查的依据,即
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而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仅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案件中适用司法解释做出决定并非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考司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而不能依据司法解释做出移送决定;案件的移送应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机关通报的情况,依据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审查决定。
【参考文献】参见林钰雄著:《
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