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公诉为主与自诉为主的选择
如前所述,我国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追诉采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主,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为辅的方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更多的关注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是否受到侵害,往往会忽视商标权人受到的侵害。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人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商标权人尚不知情,更谈不上获得经济赔偿。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从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因而应当更多的赋予商标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如果商标权人没有从诸多救济途径中真正获得利益,救济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侵犯商标权犯罪规定为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关部门发现涉嫌侵犯商标权犯罪应当及时通知商标权人,由商标权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提起民事抑或刑事诉讼;只有在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赋予商标权人自由选择是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既能灵活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或得到补偿,又能避免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符合
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二、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选择
在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先刑后民”已成为法院审理与经济犯罪有关联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首先,由于商标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会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犯罪,然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可能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民事判决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可能导致两起错案;如果直接认定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又和生效的刑事判决相矛盾。其次,实行“先刑后民”的原则,导致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民事案件就可能要中止诉讼,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商标权人不能及时获得民事救济。再次,如果实行“先民后刑”的原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先就侵权与否作出判定,在刑事程序中以此为根据结合侵权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对刑事责任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最后,商标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侵权人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并且没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商标权人又不要求追求侵权人刑事责任,那么司法机关也没有必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