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严惩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商标权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权刑事保护司法程序。按照《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侵犯商标权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交付法院审判。为了有效惩罚侵犯商标权犯罪,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
刑事诉讼法》、《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犯罪除规定了前述公诉程序外,还规定了自诉程序,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我国已经形成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较为完善的商标权刑事保护司法程序。
(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商标权刑事保护司法解释。1997年
刑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侵犯商标权犯罪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认定标准和“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销售金额”等法律概念等存在模糊认识。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出台了《关于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解释》(二);此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部分侵犯商标权犯罪,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商标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澄清了一些有争议的立法概念,统一了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尺度,也为商标权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参考。
(三)不断加大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42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64人,涉案总价值11.8亿余元人民币。 自2004年《解释》施行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长迅速。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同比上升31.17%;2006年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69件,同比上升52.28%;此外,还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08件。 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