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完美的平衡
贺卫方
【全文】
通常人们总以为悲剧乃是美好事物的毁灭,如鲁迅所表达的那样,悲剧就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不过,自希腊以来,西方悲剧的传统却更愿意展现那样的情景,即两种同样美好的事物相互矛盾,无法兼得,甚至不共戴天,终究导致其中之一的毁灭甚至两败俱伤,引发人们的痛惜和无奈。于是,悲剧揭示的与其说是美好事物遭受外力的摧毁,不如说是人性中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和要获得诸美兼具之境界的不易。
王东红一边与犯罪嫌疑人姜振东交流并劝他自首,一边在姜振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个前提十分重要,但在有关报道中,这个情节似乎并不十分清晰——通过所在单位通知公安部门安排对姜振东加以逮捕,这时也许她并没有意识到,她的行为正在上演着一出典型的悲剧:将一个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并最终令其受到正义的制裁当然是值得鼓励和赞赏的,但是,如果在梅迪亚与王东红的见面只是与自己信任的人的倾诉机会而非前来自首,那么当姜振东看到突然出现的警察时,如何不让他错愕不已——这是否伤害了另一种人间的崇高情感:信任?
其实,在法律领域中的这类价值冲突也是古已有之。例如,当发现犯罪,亲属之间是否应当相互告发,孔子就明确地表达过独特的观点。在《论语》“子路篇”,叶公跟孔子说,我这里有一个坦率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便告发。孔子回答说:我们那里的坦率正直者并不如此: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也为父亲隐瞒,正义就蕴含在这里面呢。受到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的中国古典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所谓“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的规则,甚至规定对于告发尊长以及亲属犯罪行为的人们反而要予以惩罚。当然,限制性的规则也体现了平衡的努力:“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过去我们总以为,这种“同居相为隐”乃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独家特色,与现代法治已经格格不入。但是,范忠信教授在十年前的细致研究告诉读者,“亲亲相隐”在西方法律史上也是源远流长,而且现今不少法治国家的法律中也都确立了某种类似的规则(参看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了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其中包括被指控人的订婚人,被指控人的配偶,与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的人。同时该法典第55还进一步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有可能给自己及亲属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诉的问题,拒绝予以回答。可以说,亲属之间不负有相互指控义务乃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不仅如此,这种相隐义务已经超越了亲属关系。神父与教徒、医生与患者、媒体与消息提供者、律师与客户之间都可以享有类似的特权。一个典型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是,如果客户向自己的律师叙说尚未被揭露的犯罪行为,律师不得向政府告发,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与此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交往信息也受到严格保护,检察官不得加以强制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