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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条件下法律冲突的宪政思考

“一国两制”条件下法律冲突的宪政思考


田恒国


【摘要】“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将是全方位的和复杂的。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协助等途径来妥善解决内地法域与特别行政区法域间的法律冲突,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一国两制;法律冲突;宪政思考
【全文】
  “一国两制”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体现为坚持“一国两法”。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来的法律制度不变。由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内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同时并存、共同发展的局面。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于一国之内无疑会产生冲突。这些冲突的合理解决,不仅关系到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更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完善“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制度,使不同法律体系之间能够相互协调,使法律冲突逐步得到解决,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两法”赋予我国宪政建设新的内容
  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载体和保障。“一国两制”中的“两制”,主要地体现在法律形式所规范的制度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为具体实施“一国两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据两部《基本法》设立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原有法律中除带有殖民色彩的内容被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外,基本保持不变。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仍然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由此,在内地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的情况下,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于一国之中。由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而实际上,“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后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2]所以,“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实际上意味着“两种法律制度”的长期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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