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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扬公司法理,共解实务疑难——四川省《公司法》实务研讨会综述

  三 、公司僵局及司法解散
  (一)公司僵局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郑泰安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当事人的请求权以及法院的司法裁判权等入手分析,发掘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认为除了现行公司法解决公司僵局所规定的途径外,还可以用司法强制分立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并分析了强制公司分立解决公司僵局的构成要件,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既是实务又是理论问题。周友苏研究员补充认为司法强制分立的观点与国外股权的强制转让有异曲同工之妙。公司的司法解散无疑于公司的“死刑”判决,应当树立“私立救济为主、司法审慎介入”的理念,对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问题,应当在“1+1<1”时适用。公司僵局不能与公司司法解散简单地划等号,公司司法解散并不是解决公司僵局的唯一途径,公司僵局也不是公司司法解散适用的唯一条件。除公司司法解散解决公司僵局外,还可以选择行政命令解散、股权的强制收购以及司法强制分立等方法解决。
  (二)公司的清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罗登亮法官认为股东清算义务尽管在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但是在现实中股东不尽清算义务的情况较多,并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秩序混乱,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股东自愿清算的机制。首先应明确公司清算的期限,原则上为180天即六个月;其次必须明确股东的清算责任,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推出“不尽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应当鼓励股东的自愿清算,由执行庭以非诉讼程序办理相关案件。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助理研究员郑鈜则阐释了公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忽视了法人终止这个环节,法人死亡是法人制度升华最重要的步骤,要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中的连带责任必须明确承担连带责任时要有两个法律主体。
  四、 股东诉讼问题
  (一)股东代表诉讼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助理研究员许前川以法理分析构建自己的观点,认为无救济则无权利,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应有之意,股东代表诉讼有利于防止内部人的错误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来自四川省省委党校法学部的吴涛副教授则进一步指出关注股东代表诉讼为股东设立一个救济手段的同时,亦应当注意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问题,法律应当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何万波法官通过对嘉纺股东代表诉讼一案的研究,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问题,提议对“股东只有在公司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害的已然状态下,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诉讼。”的观点进行商榷,并认为应当对“造成损失”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只要提起诉讼的股东指明了损害事实或损失结果,就应当做股东代表诉讼的“损失”要件,而且,有些损失事实虽然暂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但诉讼中完全可能得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进而免除股东代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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