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转换为法律的正当程序研究
方世荣;周伟
【摘要】正当程序承载着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是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政策转换为法律作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一项制度,也应当遵循这一法则。同时,遵守正当程序可以保障政策转化为良法,可以保证政策转化为法律过程的正当性。遵循正当程序,就应该在政策转换为法律的过程中注重听取意见制度、公开与说明理由制度和避免偏私制度等。
【关键词】政策转换为法律;正当程序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公开与说明理由制度;避免偏私制度
【全文】
一、正当程序及其目的价值
(一)正当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普遍法则
正当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因为它要求通过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过程,实现程序的正义和理性并获得实体结果的公正。正当程序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也普遍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指导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正当程序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称之为“自然公正”原则。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和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1354年英国国会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正当程序条款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具体包括两项内容,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之后正当程序又逐步运用于行政活动领域,成为衡量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在英国“程序公平是一个覆盖整个行政过程的一般原则,也是法院对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基本原则”[1]。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并得到了
宪法的明确规定。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它要求在剥夺私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即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听取。正当程序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而被扩展适用于立法程序。
宪法修正案第
14条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该条要求联邦和州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政府的行为受到必要的限制。“对立法机关加以防范,因为它最有权力,最有可能被滥用,还要防止行政官员滥用职权,防止由少数人操纵的集团压迫多数人……”[2]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起源于麦迪逊起草的联邦《权利法案》。“当时的正当程序有着精确的司法技术含义,并不涉及联邦立法机构法案本身的正当性问题”,“1868年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效后,正当法律程序逐渐具有了实质性含义”,从而使“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于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