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二百多年前就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是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当然,贝卡里亚所说的是刑罚的目的。那么,笔者据此以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既不要使一个人失业,也不是要消除他已犯下的错误,行政处罚的目的仅仅在于教育相对人不再犯错误,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一种正确地行政处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教育人们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就够了。继而,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对律师尽可能地依法保护,而不是尽可能地非法打击。当我们对杀人犯都可以“宽严相济”的时候,当我们的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都在行政审判中探索“和解”机制,化解矛盾推进和谐的时候,当我们的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求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的时候,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不是也要改变一下执法理念,对那些法无明文规定或依法难以确认、不能确认是否构成“行贿”的行为,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尽可能地不处罚或改作较轻的行政处罚,这样才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不妨作一个假设,如果虚拟省司法厅能主动撤销对相关律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严格依法行事,对法无明文规定或者依法根本就不属于“行贿”的行为不予处罚或仅给予较轻地行政处罚,那么,被处罚的律师不但不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连听证也不会去申请,而被处罚的和那些未被处罚的律师也一定会受到教育,接受教训,在今后的执业中会尽可能地恪守执业纪律。这样一来,虚拟省司法厅不但不会失面子,反而会受到广大律师的拥戴,更有利于今后对律师的管理工作。而如果虚拟省司法厅生拉强套,坚持要吊销相关律师的执业证书,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是必然的。尽管虚拟省司法厅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影响使行政处罚得以维持,但它将失去广大律师的拥戴。并且由于处罚失当,也不会被广大律师所接受,教育广大律师的目的则更不会达到。如此以来,除了让社会上多几个失业者,浪费并不充足的法律服务资源,使更多的律师不再相信法律之外,虚拟省司法厅的这种处罚对社会百害而无一利。同时,虚拟省司法厅也不能完全排除最终败诉的可能,尽管那种可能很小。而如果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能严格依法办事,虚拟省司法厅败诉的可能性则又是很大的。如果被处罚的律师坚持申诉,虚拟省司法厅最终败诉则又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在向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而虚拟省司法厅的上述做法显然与我国法制进步的方向背道而驰。到那个时候,虚拟省司法厅可真要既失面子,又失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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