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虚拟省司法厅对申请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先入为主,主观臆断,还不仅仅表现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中,还表现在司法厅在2006年11月开始调查,2007年元月作出行政处罚,但早在2006年5月就扣押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且未给任何说法儿。对申请人提出的这种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司法厅在其答辩书中并未作任何答辩,应视为司法厅对其处罚程序违法的承认。
看完虚拟省司法厅的答辩意见书和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笔者颇有感触,不禁生出两点疑问:司法厅应当如何对待律师?怎样才能管好律师?
从虚拟省司法厅的答辩书里,笔者看到了强词夺理、生拉强套、想方设法儿置律师于死地而后快的杀气,而从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中,笔者看到了作为弱势的一方,孜孜不倦地追求法律理性,向法律寻求保护的企求。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想方设法儿地把律师当作仇敌去打击呢?一位“社会观察家”认为原因有三,一是在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这四家当中,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最小,其有关领导权力欲望得到表现的机会太少,它需要在关键时刻对平时不把自己放在眼里的律师整治一番来实现自己的权力欲;二是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相比,收入相对较高,但许多律师平时很少想起来“回家看看”,这也就导致了作为“娘家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权益懒得去维护,个别素质差的人甚至总希望律师出点儿什么事,那厢他也好幸灾乐祸地隔岸观火或巴不得律师去哀求他;三是律师协会的地位太低,比如在虚拟省,律师协会对子虚律师等人的处理意见就被司法厅厅长的一句话给否掉了。对于这位“社会观察家”提出的三个原因,笔者对前两个原因是不赞同的,因为在司法行政机关中毕竟还有许多好领导、好干部,前两个原因所描述的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中极少数素质低下者的作派,笔者本人对虚拟省司法厅的前几任正副厅长和律管处处长都怀着十分敬仰的心情,他们对律师的关爱程度是让人十分感动的。既使现在,乌有市司法局一位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还在对乌有市几位被处罚的律师感到痛心。笔者是在乌有市政协认识他的,笔者与他之间只是点头之交,他也不是笔者的上级,但他为人的品格和对律师的关爱程度让笔者在提笔书写此节时,仍觉热泪盈眶。而对于第三个原因,笔者是赞同的,因为笔者注意到,由于子虚律师将笔者的“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系列文章转贴到虚拟省律协网站的论坛上,虚拟省律协网站也从其他网站转发了笔者系列文章中的部分篇章,最近该网站论坛上的贴子已被全部删除。为此,虚拟省律协某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这样对笔者调侃:有人说律协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二奶”,可我觉得咱这律协连二奶也不如,人家二奶还可以用撒娇的方式讨得些许权益,而咱们律协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连撒娇的机会都没有。
笔者以为,当我们在制定一部法律或是作出一项司法解释的时候,是发誓要把那些从立法精神和人之常情上看都不应受到追究和处罚的人,全部强拉进“犯罪分子”或“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圈子里,还是尽可能地把他们排除在被法律追究的“红线”之外,这不仅仅是立法者和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人所处的人性立场问题,也是我们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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